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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医院“三定三有”制度

发布时间:2026-10-20 07:43:33 来源:本站 浏览:11次

根据上级《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文件要求,对于医药代表拜访问题,参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的方式,规范医药代表到医院拜访预约备案制度流程,现作如下规定:

一、三定要求

(一)定时间

每周周三下午13:00-15:00时(遇节假日顺延一周,如遇特殊情况提前通知预约人员)。洽谈人员需至少提前一天进行电话预约,填报《长春市中医院药剂科医药业务接待登记表》(附件1),无预约人员不予接待。

(二)定地点

医院药剂科办公室。

(三)定人员

    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员、采购以及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到场,接待《长春市中医院药剂科医药业务接待登记表》中预约人员,洽谈过程中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

二、管理范围

药剂科接待药品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销售、宣传、推广等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药剂科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接待程序和方式

(一)医药代表洽谈业务时需携带《长春市中医院药剂科医药代表来院备案登记表》(附件2)。

1.已备案的医药代表。在药剂科备案过的相关医药经营企业代理人或医药代表按照预约时间,进入指定地点与药剂科相关负责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交流。

2.未备案医药代表。需提前准备并填写好《长春市中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附件3),携带相关文件信息进行备案。备案材料通过后,药剂科通知医药代表进行预约访问。预约电话:0431-81051673。

(二)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四、接待内容

(一)收集并审定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规定资料,如:

1.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或者工作证明等;

2.签订遵守行业规范,廉洁承诺书;

3.药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4.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5.医药代表应对提交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二)听取医药代表和供货商就新药、专科用药及产品信息介绍;药品中标情况以及产品规格、供货价格调整信息介绍等。

(三)医药代表备案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

1、严禁药剂科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预约登记药剂科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接待。

2、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药剂科人员应立即阻止并上报纪委。

3、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药剂科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药品采购黑名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此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长春市中医院药剂科医药业务接待预约登记表》

2.《长春市中医院药剂科医药代表来院备案登记表》

3. 《长春市中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

4.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