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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6-10-20 07:43:02 来源:本站 浏览:12次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是加强医院管理、规范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行为,是制止非法交易、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业内部规范。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程序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通过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部门或其代理人信息。

(三)医院对外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院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判定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列入医院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判定文件依据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供的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信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商业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的处理决定;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

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统计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要附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四、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布

医院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进行定期通报,并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不良记录的应用期限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布前,医院纪委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医院提出重新核实要求。

五、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在全院生效。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医院在2年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

按卫生部规定,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

1.《长春市中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

2.《长春市中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统计表》